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通知公告 >> 正文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扶持产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24 16:17:53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金融扶持产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隆政办发〔2018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充分发挥金融的助推及杠杆作用,促进产业发展,按照“有需求、贷得出、收得回”的总体思路,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如期脱贫。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扶持产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7135)、《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隆办发201576)精神,结合隆阳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全区范围内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及合作社)。

二、扶持条件和内容

采取政府贴息、政策性担保及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给予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的原则,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力度。

(一)政府贴息政策

1.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吸纳一定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用工,且每个用工年度累计不低于6个月,由于生产经营产生的银行贷款,区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1019人,给予1个点的贷款贴息,每户企业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2029人,给予1.5个点的贷款贴息,每户企业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3049人,给予2个点的贷款贴息,每户企业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50人的申请市级贷款贴息,企业已享受市级产业基金贴息和其他政策贴息的,不得重复享受。

2.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银行贷款,区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占合作社总户数比例10%—20%(不含20%)的,给予1个点的贷款贴息,每个合作社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占合作社总户数比例20%—30%(不含30%)的,给予1.5个点的贷款贴息,每个合作社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超过30%的申请市级贷款贴息,合作社已享受市级产业基金贴息和其他政策贴息的,不得重复享受。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时,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贷款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60%

(二)政策性担保

1.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用工不低于10人,每个用工年度累计不低于6个月的,在办理贷款担保时,可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按贷款额度的70%提供反担保物,担保费率降低至1%

2.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且建档立卡贫困户占合作社总户数比例不低于10%,在办理贷款担保时,可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按贷款额度的50%提供反担保物,担保费率降低至1%

以上担保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取担保金。

三、风险补偿机制

1. 设立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区级财政筹集资金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余额的3%建立风险补偿金。

2. 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用于核算风险补偿金的资金余额、利息收入、损失补偿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

3.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督促贷款主体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当发生贷款损失时,按照风险共担,损失补偿的原则,由区级财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比例承担贷款本息风险及损失。

1)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的抵押贷款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赔付主体赔付,赔付后剩下的余款,即贷款确认风险,由区级财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担,即贷款确认风险,区级财政从风险补偿金中补偿5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50%

2)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担保的贷款发生贷款损失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赔付主体赔付,赔付后剩下的余款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区级财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分担,其中,企业担保贷款分担比例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区级财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7:2:1的比例进行分担,即贷款确认风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偿70%,区级财政从风险补偿金中补偿2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10%。合作社担保贷款分担比例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区级财政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5:4:1的比例进行分担,即贷款确认风险,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偿50%,区级财政从风险补偿金中补偿40%,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10%

四、扶持的时限

2018—2020年,累计扶持3年。

五、申报流程和需提交材料

(一)贷款贴息。年度贷款贴息于次年1月申报,企业(合作社)向当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农业局、区林业局提交,合作社向区供销社等主管部门提交。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达到市级扶持条件的分别报送市级主管单位,符合区级扶持条件送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贷款证明材料,包括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利息单据复印件等;

3. 建档立卡贫困户用工证明材料,包括用工花名册,用工地乡镇(街道)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材料,工资发放名册和银行流水(同一人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

合作社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合作社公章):

1. 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2. 贷款证明材料,包括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利息单据复印件等;

3. 合作社社员花名册;

4.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合作社证明材料,包括社员花名册,入社贫困户的当地乡镇(街道)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政策性担保。申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政策性贷款担保的企业(合作社),向当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向区扶贫办提交,审核通过后持批准材料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担保程序规定办理。

企业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申请报告,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目的等内容;

3. 建档立卡贫困户用工证明材料,包括用工花名册,用工地乡镇(街道)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材料,工资发放名册(同一人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合作社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合作社公章):

1. 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2. 申请报告,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目的等内容;

3.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合作社证明材料,包括社员花名册,入社贫困户的当地乡镇(街道)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责任。各乡镇(街道)、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加强配合,落实专人负责,把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助力全区脱贫攻坚工作。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把准入关,加强对属地企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督。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和区供销社等主管部门收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荐给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负责贴息资金申报、发放、审核,补助资金发放初审。区扶贫办要积极和上级扶贫主管部门对接,争取上级更多政策支持,并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工作。区金融办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大放贷力度,简化贷款手续。区财政局要及时筹集风险补偿金,及时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二)强化申报审批。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申报流程,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政策实惠,“输血”救济为“造血”自救的根本性转变。对企业(合作社)提交的申报材料,各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工作任务,各负其责,严把审核关,从项目筛选,推选贷款,指导发展,资金归还责任到人。对程序到位但确因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的符合核损条件的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对因工作不负责或弄虚作假造成贷款收不回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追责。做到“贷得出、收得回”,保证资金安全,最大限度避免不良贷款的发生。

(三)债务追偿和风险处置。发生代偿后,乡镇(街道)、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和区供销社等主管部门、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共同进行追偿;抵押贷款,由放款银行牵头,乡镇(街道)及主管部门配合,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担保贷款,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牵头,乡镇(街道)、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放款银行配合,对登记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反担保物进行处置;追偿、处置所得,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区级财政与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四)信用惩罚。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将违约借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以后不再给予该企业(合作社)任何政策性补助和融资支持,并由人民银行和放款银行将违约企业(合作社)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五)加强资金监管。

按照《中共保山市纪委  保山市监察局关于建立整治扶贫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保纪发201723)精神,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扶持政策、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