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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85-0-10_A/2018-013000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1-08 17:34:23
文号 主题词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保山市隆阳区违法建筑

认定标准(试行)3个文件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规范违法建筑查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城乡违法建筑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隆阳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隆阳区乡村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流程及文书参考格式》印发给你们,同时对城乡违法建筑治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治理,完善防控违法建筑的制度体系,健全整治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有序开展城乡违法建筑集中治理行动,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城乡发展面貌,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二、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关规定,对保山市中心城市规划区、隆阳区辖区内的镇规划区和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的执法主体,依照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保山市中心城市规划区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为保山市规划局,负责违法建筑处置案件的受理、责令停止建设、案件调查、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告知和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等。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不自行拆除或者不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的,保山市规划局将处置案件情况及相关文书函告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由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责成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的相关法律文书(如查封决定书、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书等),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一并送达。

保山市中心城市规划区的违法建筑处置和拆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隆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给予配合,确保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

(二)隆阳区辖区内镇规划区的城镇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为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违法建筑处置案件的受理、责令停止建设、案件调查、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告知和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等。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不自行拆除或者不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的,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由区人民政府责成区住建局或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的相关法律文书(如查封决定书、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由区政府责成的区住建局或镇人民政府出具并负责送达。

(三)隆阳区辖区内的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的乡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筑处置案件的受理、责令停止建设、案件调查、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告知和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等。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不自行拆除或者不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组织拆除违法建筑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人员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的相关法律文书(如查封决定书、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负责送达。

(四)其它相关部门。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安全监管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处置对象。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对象为: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未批先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以及旧住宅区、旧厂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违法建筑。处置重点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二)坚持依法行政。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中心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及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准确把握城乡违法建筑处置案件的受理条件,区别违法建筑的不同情况,依法釆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置。要加强对《保山市隆阳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隆阳区乡村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流程及文书参考格式》的学习理解,贯彻执行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办法,明确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以及权利救济途径,规范违法建筑的查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三)严格处置程序。统筹兼顾违法建筑处置整体推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要载明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违法建筑由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在规定限期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催告,并发布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期限内搬离违法建筑内财物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运送他处存放、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和录音、录像。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建立“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建筑治理工作顺利实施。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是违法建筑处置的执法主体,乡镇(街道)是违法建筑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制度,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整合调配各类资源,确保任务落实。建制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中的协助配合作用。

(二)提升规划水平。按照“统筹城乡、管控全域”的原则,釆取“多规合一”的工作方法,建设空间管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提升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划定城镇、村庄建设增长边界和各类管控界线,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明确风貌管控措施要求,为违法建筑治理提供规划依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乡镇(街道)和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城乡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乡镇(街道)和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创新工作方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找准违法建筑形成的主要原因,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善于做群众工作,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精神抓实工作。坚持整体推进,乡镇(街道)及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土地用途变更、景观改造等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整体提升。

(五)加强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和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负责相关政策宣传,巡查监督,帮助农户办理建房手续,及时报告违法建筑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附件:1.保山市隆阳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

      2.隆阳区乡村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3.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流程及文书参考格式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