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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95-7-17_Z/2017-0106028 公开目录 殡葬管理信息
发布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8-04-28 16:40:19
文号 隆政办发〔2015〕81号 主题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9月29日中共隆阳区委第71次常委会议和2014年8月25日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隆阳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有效遏制保山中心城市乱埋乱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公墓建设的意见》(保政发〔2011〕18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中心城市周边乱埋乱葬和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2〕8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保政发〔2015〕40号)要求,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宜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尊重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宗教僧尼人员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会同区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驻隆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广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籍贯,是指死亡人员父母或祖父祖母出生地、生活地;户籍,是指本人户口所在地。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活人墓和墓地,是指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保山中心城市周边林地及耕地乱埋乱葬行为进行治理的通告》要求,经乡镇(街道)清查登记在册的已建活人墓和购买、圈占的墓地。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合葬墓,是指墓主属夫妻双方且修建符合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坟头合体式的合葬墓;二是地面以下两个内井,墓体基座连体支砌,墓体基座以上垒两个坟头的合葬墓。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各级驻隆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离退休费)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以下简称“财政供养人员”)。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保政发〔2015〕40号)中规定:“中央、省属驻保单位及市直财政供养人员按照隆阳区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丧后费用,是指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丧后费用”)。

第二章 入葬管理

第十一条 结合隆阳区人口、地域、交通等情况,将永昌、兰城、河图、汉庄、辛街、板桥、金鸡7个乡镇(街道)所属坝区66个村(社区)(名单附后)确定为中心城市公墓入葬覆盖区,该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应当实行火化。

第十二条 隆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上述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以外的乡镇、村(社区),财政供养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遗体应当实行火化,其他人员鼓励火化。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死亡后,家属、村(社区)须及时向死者籍贯所属乡镇(街道)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报告,乡镇(街道)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须及时向死者家属讲解宣传本区域殡葬政策。

第十四条 隆阳区殡仪馆负责隆阳区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葬服务工作,除丧属有运送条件,且获得死者生前所属乡镇(街道)或所属单位同意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区殡仪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区殡仪馆收到接运遗体通知后,应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死亡后,区疾控中心应配合区殡仪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凭医疗机构、公安派出所或死者单位、村(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亡者身份证(户口簿)、丧事承办人身份证火化;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凭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第十七条 遗体须在10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须报区民政局批准。

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区殡仪馆5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区殡仪馆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超过10日未办理的,区殡仪馆报区民政局批准,并报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备案后,强制火化遗体。遗体火化后,区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超过3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由区殡仪馆按无名、无主骨灰处理。

第十八条 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后,由区殡仪馆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待丧事承办人提供“墓穴证”、“骨灰寄存证”、“骨灰存放承诺书”、“公益性公墓证”、“公益性骨灰存放承诺书”等能证实死亡人员安葬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后,隆阳区殡仪馆方可提供“火化证”。

第十九条 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转运土葬;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买卖墓地;严禁将骨灰装棺土葬;严禁翻修老坟墓;提倡以寄存、散撒、花葬、树葬、壁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方式处理骨灰。

第二十条 禁止在以下范围内划定安葬区:

一、基本农田、林业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住宅区、机关、学校、医院等附近;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塘坝、河流、堤坝和湿地及周边;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200米内;

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200米以内;

六、集镇及人口稠密村庄1000米内;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一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由墓主和家属负责对墓地进行绿化,绿化标准根据墓地实际确定,绿化树种选择结合墓主和家属意愿确定。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墓主和家属进行绿化工作的指导,墓体周围一律不允许硬化和修建围岸,严禁砍伐墓体周围林木。

第二十三条 隆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细则规定制定推行殡葬改革的具体规定,创造条件推行火葬。耕地上的已葬墓,乡镇(街道)及民政、国土等部门要组织动员墓主和家属,迁入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

第三章 入葬区域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安葬的死亡人员,按下列入葬区域规定执行:

一、籍贯或户籍属隆阳坝区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内的人员,葬入城市中心公墓(城市中心骨灰堂)或籍贯、户籍所属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

二、籍贯或户籍属隆阳坝区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以外的区内人员,可葬入城市中心公墓(城市中心骨灰堂)、乡镇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或临时安葬区。葬入临时安葬区的,待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迁入。

三、籍贯或户籍属隆阳区行政区域外的人员,葬入城市中心公墓(城市中心骨灰堂)。

第二十五条 隆阳区坝区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内暂无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的居民入葬区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火化后选择在户籍地公益性公墓安葬或公益性骨灰堂存放的,一律将骨灰暂时寄存于城市中心骨灰堂,待户籍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迁入。

二、其他人员

(一)选择在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火化后将骨灰暂时寄存于城市中心骨灰堂;暂时葬入临时安葬区的,骨灰安葬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双人合葬墓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待户籍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公墓建成后,搬迁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指定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二)选择在公益性骨灰堂存放的,骨灰暂时寄存于城市中心骨灰堂,待户籍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迁入。

(三)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建成后,死亡人员一律禁止葬入临时安葬区。

第二十六条 籍贯属隆阳区以外的人员死亡后回原籍贯地安葬的,按葬入地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安葬到划定的墓园或安葬区。自愿选择其他安葬地点的,按本实施细则对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与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人员死亡后,入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在隆阳坝区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范围内已修建的活人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耕地上已修建的活人墓墓主死亡后一律不得葬入,由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乡镇(街道)拆除(费用由墓主承担);不自行拆除或不委托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坝区周边面山已修建的活人墓

1. 2013年11月11日前修建的活人墓,墓主或墓主配偶是财政供养人员的(已葬一方合葬墓除外),由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乡镇(街道)拆除(费用由墓主承担);不自行拆除或不委托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相关当事人交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拆除后的墓地由乡镇(街道)、林业部门进行绿化;城乡居民修建的活人墓,结合实际,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由墓主进行绿化,经乡镇(街道)、村(社区)验收合格后,颁发绿化合格证。

2. 2013年11月11日后修建的活人墓,除已葬一方的合葬墓外,一律不得葬入,由墓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委托乡镇(街道)拆除(费用由墓主承担);不自行拆除或不委托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对涉及相关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拆除后的墓地由乡镇(街道)、林业部门进行绿化。

第三十一条 非法圈占但未修建活人墓的生基地,严禁修建活人墓,并须按照要求进行植树绿化。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应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推动丧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俭办丧,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原则;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须在丧葬习俗改革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办理丧事应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出现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敲锣打鼓、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燃放鞭炮、耍龙舞狮、游丧等不文明行为。

殡葬礼仪公司不得提供上述不文明殡葬服务。

国家公职人员、党员不得参与上述不文明行为的出殡活动。

严禁在公墓区(骨灰寄存堂)和指定焚烧地点外燃放鞭炮、焚烧花圈、冥币、纸钱等。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坝区7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加工销售坟石和棺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坝区7个乡镇(街道)范围内提供坟石、棺材等土葬用品的车辆运输、马帮运输、人力搬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在坝区7个乡镇(街道)范围外加工销售坟石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环境保护局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丧后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家属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丧后费用:

一、死亡火化后在城市中心公墓安葬或在城市中心骨灰堂存放的,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附“骨灰存放承诺书”),办理领取丧后费用。

二、死亡火化后在坝区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公益性公墓安葬或在公益性骨灰堂存放的,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公益性公墓证”或“骨灰存放承诺书”,办理领取丧后费用。

三、死亡火化后葬于坝区7个乡镇(街道)66个村(社区)外、隆阳区行政区域以内的,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公益性公墓证”或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办理领取丧后费用。

四、死亡火化后,符合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 “火化证”或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办理领取丧后费用。

五、籍贯属隆阳区以外的人员死亡后回原籍贯地安葬的,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葬入地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入葬证明,办理领取丧后费用。

六、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选择在划定的墓园或安葬区安葬的,由墓园或安葬区管理单位出具“入葬证”。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和“入葬证”,办理领取丧后费用;选择在非划定的墓园或安葬区安葬的,按本实施细则对应条款执行。

七、其他安葬方式,按以下规定办理领取丧后费用:

1. 死亡后捐献遗体的,由受赠单位出具“接收证明”。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和“接收证明”办理领取丧后费用。

2. 对撒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由区殡仪馆全程参与骨灰处理过程,并建立登记、照片、影像等档案材料。家属凭“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和“安葬方式证明”,办理领取丧后费用。

第六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民政局根据殡葬工作需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积极主动与市规划部门汇报协调,将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十条 建设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经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公墓、骨灰堂选址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原则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同时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墓区(骨灰堂)的日常管理和美化绿化维护工作。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

第四十三条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40%;经营性和公益性骨灰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少于10个。

第四十四条 禁止预售公墓(骨灰格位),60周岁以上体弱多病人员、危重病人、配偶健在一方人员除外。

公墓穴位(骨灰堂格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公墓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七章 殡葬惠民政策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确保殡葬事业的投入,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2020年以前,区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少于400万元,殡葬惠民支出不少于200万元。

第四十六条 推行殡葬惠民政策。

一、除财政供养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户籍属隆阳区城乡居民的免除基本殡葬费,即免收火化费、运尸费、骨灰运送费、3天内遗体保存费、1年内骨灰临时寄存费,同时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

二、进入骨灰公墓安葬或骨灰堂永久性安放的,除财政供养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对一般群众给予2000元补助,对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2500元补助。

三、进入孝感泉公墓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减收50%穴位费。

四、在保山中心城市周边面山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在区人民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后10日内,墓主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并进入孝感泉公墓安葬的,凭乡镇(街道)出具的拆除平毁证明和绿化合格证减收30%穴位费;在区人民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后20日内,墓主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并进入孝感泉公墓安葬的,凭乡镇(街道)出具的拆除平毁证明和绿化合格证减收20%穴位费;在区人民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后30日内,墓主自行拆除或委托拆除并进入孝感泉公墓安葬的,凭乡镇(街道)出具的拆除平毁证明和绿化合格证减收10%穴位费;在区人民政府发布乱埋乱葬专项整治工作通告30日后,墓主进入孝感泉公墓安葬的,不减收穴位费。

五、保山工贸园区和保山市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所属城乡居民殡葬惠民政策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两园区自行承担。

六、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殡葬惠民政策。

第八章 处罚规定

第四十七条 应当火化而不火化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死者生前所属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配合,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墓地建造不符合规定、非法买卖转让公墓和骨灰堂格位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林业局、死者生前所属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配合,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为应当火化人员提供土葬用地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林业局、所属乡镇(街道)等部门配合,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在保山中心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出现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敲锣打鼓、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燃放鞭炮、耍龙舞狮、游丧等不文明行为,殡葬礼仪公司提供不文明殡葬服务的,由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民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死者生前所属单位或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配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条件而葬入已建活人墓、骨灰不得装棺土葬而装棺土葬,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参与不文明出殡活动的,由所属乡镇(街道)牵头,死者生前所属单位、区民政局、区监察局等部门配合,及时制止;拒不听从劝阻或已安葬的,按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 在公墓区(骨灰寄存堂)外和指定的焚烧地点外燃放鞭炮、焚烧花圈、冥币、纸钱等行为的,由区林业局牵头,区森林公安局、所属乡镇(街道)等部门配合,及时制止;拒不执行的,由区森林公安局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生产加工销售坟石、棺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林业局、区环境保护局、永昌电力分公司、永昌水业公司、所属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没收制作设备、停止供电供水,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民宗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乡镇(街道)等部门配合,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由市工商局隆阳分局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丧后费用或殡葬补助的,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死者生前所属单位和乡镇(街道)等部门配合,追回骗取费用,并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除给予死者家属上述相应处罚外,涉及丧后费用的,一律不得发放。其中,死者家属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取消由隆阳区区级财政提供的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死者家属为财政供养人员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八条 殡仪馆、公墓管理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不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不执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照国家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殡仪馆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骨灰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所收缴的罚没款,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殡葬惠民支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