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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民政局(老龄)服务窗口《养老机构设立》办事须知
索引号 01525695-7-17_Z/2017-0327018 公开目录 养老机构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7-03-27 15:13:18
文号 主题词

一、项目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6月27日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受理人员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属于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许可机关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许可机构认为有必要可公示或听证)

(五)许可机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同意许可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四、申请条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结(上报)时限

(一)法定办结(上报)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上报)时限: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责任人

政务窗口人员:寸世莲 股室相关人员:李梅

咨询(代办)服务电话:0875-2120218

九、监督投诉地点及电话

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电话:0875-2193000

备注:1、办理事项所需表格和样表可以从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lyp.bszwzx.com

2、云南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3、中心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130号数码港4楼

4、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保山市隆阳区民政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