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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图街道关于印发《河图街道食品药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763-4-09_D/2017-102100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河图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9-17 13:20:27
文号 河办发〔2017〕103号 主题词

 

 

 

 

 

 

河办发〔2017103

 

 

河图街道关于印发

《河图街道食品药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街道办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2017917

河图街道食品药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或已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食品(食物)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因药品质量原因或药品不良反应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影响公众健康的群体性或连续性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 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2) 因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死亡,或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3)因群体性接种疫苗或服用药物造成人员死亡,或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事件。

第二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配合,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积极预防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各种情况认真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四条 成立河图街道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街道办主任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街道党政办公室、人武部、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安监站、卫生院、司法所、财政所、民政办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全街道辖区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及指挥部交办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河图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杜剑为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总、核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预案的制定、协调,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理准备和应急措施的落实,通报应急工作情况,组织和参与事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二)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保障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信息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掌握救援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并定期向指挥部报告;

(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六)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处置、善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部门分别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各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快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七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村委会、街道直相关部门根据监管范围的不同,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特别要关注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要节日,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必须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上报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市场监管所;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全街道药品安全隐患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工作。重点加强对放射性药品、危险化学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疫苗、血清、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品种的监测、预测工作,全面掌握全街道药品安全状况、发展势态。

应急指挥部可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到的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过监测、得到报告或专家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根据该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等级,报请街道、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

(一)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得到和接报信息或专家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一般(IV)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街道、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发布预警公告;

(二)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较大(III)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街道政府应急指挥部应于24小时内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由区政府及时组织调查或作出应急处理,发布预警公告,并将详情上报市、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重大(II)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街道政府应急指挥部应于12小时内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特大(I)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街道政府应急指挥部应于6小时内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并同时上报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九条 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发布机关应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食品药品安全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台、通讯网络等方式发布。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沟通、业务协调和指令传达等工作。各部门之间在可能发生或已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第十一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街道政府得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应分别向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势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是受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向区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义务人员、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和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承担报告责任的机构或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件的单位及发生事件的时间、详细地点;

2、事件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事件造成死亡的,要加报死亡者的死亡时间及人数;

3、治疗单位、地址及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件现场所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进度情况;
  5、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件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8、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9、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街道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接警处警工作。值班电话:(0875-2851365)。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分别划分不同的等级。
  ()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一般(IV)、较重(III)、重大(II)和特大(I)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出现500人以上健康损害症状时启动I级响应;
  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或在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区(街道)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启动II级响应;
  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健康损害症状时启动III级响应;
  无人员死亡,一次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启动IV级响应;
  ()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一般药品安全事件(IV)、较大药品安全事件(III)、重大药品安全事件(II)和特大药品安全事件(I)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超过10人,或连续性、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的人数超过10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药品安全事件时启动I级响应;
  在一个或多个街道区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死亡超过5人少于10人,或连续性、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50人少于100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启动II级响应;
  在一个或多个街道区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出现人员死亡,或连续性、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30人少于50人,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启动III级响应;
  在街道内发生或可能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未造成人员死亡,连续性或群体性出现严重不适反应人数超过5人少于30人的事件时启动IV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分级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向区政府报告后,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街道政府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等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向街道政府、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第十六条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IV)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报请区政府迅速启动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第十七条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较大(III)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标准的,街道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成立并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市应急指挥部和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上一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随之启动。
  第十八条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评估预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达到重大(II)、特大(I)标准的,立即报请区政府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I级、II级应急响应行动按照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区、街道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街道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区、市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当发生特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以上机构负责人。当发生特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时,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件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区政府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省、市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

当发生较大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村民委员会以上机构负责人,当发生较大以下级别药品安全事件时,各级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街道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件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报区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第二十条 街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安全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及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食品药品消费,防止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全街道性和区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及应急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街道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形成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及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本应急程序
  ()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街道政府要立即启动本预案,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要认真安排和掌握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 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 指挥、协调现场救援、救治工作;
  (3)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保障和支援;
  (4) 开展发生事件原因的调查及裁定、处理工作;
  (5) 向区委、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和街道党委、街道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
  () 街道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按照街道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领导指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件损失,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 当街道政府确定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IV级预警标准时,街道政府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件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及其他任何原始证据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件现场图等方式对事件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书证等证据,做好事件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事件调查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区政府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街道政府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现场进行清理,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状态,并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和评估,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对经调查取证认定属于被污染的食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予以解封;对造成事件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的按刑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事件伤亡人员或家属按有关政策给予安抚、补偿。对应急救援时征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尽快消除事件影响,保障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件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措施和调查处理的;
  3、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4、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的;
  6、有其它与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相关失职行为的;
  7、食品种植、养殖及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使用(消费)各环节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8、故意破坏事件现场的;
  9、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件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1、应当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特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本预案可与《河图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配套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救援专业组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现岗位时,由接任者自行替补。
  第三十条 本预案因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连续性出现药品不适反应是指在较短时间内不同患者使用同一药品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与用药有关的不适反应。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图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79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