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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资公司规章制度
索引号 71947926-x-02_A/2017-0601001 公开目录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发布机构 隆阳区国资公司 发布日期 2017-06-01 11:27:15
文号 主题词 区国资公司规章制度

隆阳区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人员劳动关系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用人必须遵循依法例规、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关系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争议、管理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 、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 、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 、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 、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 、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

1 、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 、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2、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3、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4、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5、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6、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7、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8、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9、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10、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11、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

(1)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并且合理,按规定办。

(2)如果公司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规定部门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

(3)如果公司没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三章 奖惩

第六条 奖惩种类

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嘉奖,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闭门谈话、警告、除名,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月奖金。

第七条 奖励条件

1 、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2 、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3 、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

4 、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 、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 、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 、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

8 、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9 、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

第八条 惩罚条件

1 、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2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 、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 、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年报、报表、人事资料者;

5 、泄漏科研、生产、业务机密者;

6 、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7 、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

8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

9 、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

10 、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

11 、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

13 、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14 、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

15 、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 、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7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8 、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

19 、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员工管理

第九条 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 实行定岗定酬定人制度,按岗用人,按岗付酬。

第十一条 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连续三个月在公司考核中位列末位,予以辞退。

第五章 员工招聘

第十二条 聘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做到按需招录,唯才是用,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 应聘资格: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岗位设置条件,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章 员工离职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离职手续一律由办公室办理,任何部门不得未经总经理同意,擅自向在职员工下达书面开除、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等文件。

第十五条 部门如有发现不再适合我公司的员工,需提前将不适合的人员安排好工作交接并书面报办公室,报总经理同意方可进行解除。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员工无故脱岗2日以上,其所在部门务必将情况在其脱岗的第3日下午16点之前上报办公室。逾期不报,给公司带来损失,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但尚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被限制自由次日下午16点之前上报办公室。逾期不报,给公司带来损失,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其直接主管领导承担。

第十八条 员工主动辞职(含口头辞职),填写辞职申请,获得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导致有关待遇不能享受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自动离职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所有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的员工,均与其签订《离职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离职职工在离职之日未清算的工资与应得补助等,在离职之日最近的工资发放日与公司工资一起发放。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签定

1、我公司所有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公司总经理任受法人委托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无劳动合同及档案视为无效用工)。

2、除本条1款规定以外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和人员不得与劳动者签定带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

1、公司所有劳动合同个人保存一份,公司保存一份,公司保存的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

2、劳动合同最低保存年限为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的3周年。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聘请专业人才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聘用关系以工作任务完成而终结。

第二十五条 对某些相对简单、重复、机械的劳动岗位,可使用派遣工解决人员需求。公司遵守有关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