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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潞江镇“9.1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75716269-3-09_E/2017-1031001 公开目录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机构 隆阳区安监局 发布日期 2017-10-31 09:37:29
文号 主题词

隆阳区潞江镇“9.10”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7101010时许,区安监局局长杨帆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潞江镇铁厂坡移民安置点扩建项目中发生一起事故,有一人死亡。接到报告后,局长率执法大队刘平、扬子洲等人赶往现场调查。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讯问当地村支书。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为: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有限责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施姚路。法定代表人丁洪福。注册资本3180万元,公司成立于20011227日,主要经营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园林绿化施工;房屋装璜;水电路安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41468970k.是经施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53006266。公司持有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3003557。安全生产许可证,(云)JZ安许证字(2005050030。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三) 201668日,在澜沧江小湾电站工程保山市隆阳区铁厂坡移民安置点扩建项目施工中标通知书给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山市隆阳区移民局在澜沧江小湾电站工程保山市隆阳区铁厂坡移民安置点扩建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贵公司在工程范围、技术要求、报价条件等事宜符合要求,经过招标小组公平、公正的评议,确定你公司中标。工程中标价4741673.39(肆佰柒拾肆万壹仟陆佰柒拾叁元叁角镹分):质量承诺:执行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工期承诺80天。计划2017620日开工、计划2017918日竣工。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成立了项目部;项目经理尹振华、(注册编号:滇230131427144)。项目负责人刘云松,现场技术管理人杨孟。经查,上述人员均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1:丁洪福,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男,汉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二组206号附118号。身份证号码:533022199408282917

2:尹振华,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澜沧江小湾电站工程保山市隆阳区铁厂坡移民安置点扩建项目项目经理,男,汉族,34岁,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文武五组076号,身份证号码:533022198304080734

3:刘云松,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澜沧江小湾电站工程保山市隆阳区铁厂坡移民安置点扩建项目项目负责人。男,汉族,现年42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新市场小区保岫路34号。身份证号码:533001197509096610。联系电话:13987501366

4:杨孟,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澜沧江小湾电站工程保山市隆阳区铁厂坡移民安置点扩建项目现场技术管理。男、汉族、现年25岁。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平川镇盘谷村甸尾村210号。身份证号码:532924199204031711。联系电话:13769045102

5:法人授权委托书: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福,授权我单位尹振华同志为我方隆阳区潞江镇铁厂坡移民安置点扩建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全权代理人,该代理人就本工程权限范围内与贵方接洽办理9.10触电事件相关事宜。

6:授权委托书: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尹振华,授权我项目部刘云松同志为我方隆阳区潞江镇铁厂坡移民安置点扩建项目的代理人,该代理人就9.10触电事件与贵方接洽办理相关事宜。由刘云松全权负责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20179101930时许,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杨志武,在澜沧江小湾电站工程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铁厂坡移民安置点扩建项目收工回住地吃晚饭时,肩上所扛着的测量用的中杆,经过高压线路下时,未注意到头上空的高压线路,所扛的的中杆碰到了高压线路,高压电通过中杆导电将其击倒。跟在杨志武后边的人员立刻用木棒将其分离,马上进行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抢救,一部分人马上拨打120。由于急救中心离工地较远,120人员建议送往潞江镇中心医院。于1954分将伤者送达潞江镇中心医院,医院医生立刻进行抢救。经过医生近一个小时的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于2055分医院下达死亡通知书。

(二)杨志武死后,家属与公司负责人刘云松商谈其善后相关事宜,最终由公司负责人刘云松及见证人朱加友分两次赔偿死者家属安葬费,购买材料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7000000元。(大写:叁拾柒万元正)。杨志武妻子李茹男,身份证号码:53300119780417452x。杨志武之子杨涛均在死亡赔偿协议书上签字认可。

(三)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意见:项目主体外有电力公司输往芒宽的高压线路,(非我公司生产、生活用电),高压线路离地面仅有4米多一点高(此处不合规范)。

三、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男,白族,197621日生。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马乡白岩村委会板破1组,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0201451X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对施工周围环境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项目部施工组对从业人员没有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员未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致使事故发生。

2.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落到实处。

3.未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较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区潞江镇“9.10”触电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调理》第九条之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调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负责人刘云松处上年度收入60%的行政处罚,即上年收入每月工资5000.00元。全年收入60000.00元。建议处罚36000.00元。

(二)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从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建筑工地的各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区安委会备案。

(三)事故直接责任人杨志武,在事故中自己伤害自己,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鉴于他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以处罚。

(四)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议住建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